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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7-02-15 09:3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204-2017-006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德府字〔20178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17 1 18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德兴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职责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主持听证会等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决策执行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具体负责实施、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单位。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七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决策咨询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 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按照《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 人,一般不超过50 人,其中,国家机关的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听证允许旁听,旁听人员和人数由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的情况和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2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项目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

(二)审查的过程;

(三)审查意见、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的,还应当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修改完善的,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办公室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按照规定向政府提交相关决策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决策承办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五)市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的行政效能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责令整改;对触犯政纪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执行机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

(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明显违法,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 18 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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