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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生成时间 2017-03-31 10:1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100-0202-2017-068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敬老院:

为贯彻落实《德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府发〔20171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二、评估内容

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程序

1、申请。由评估对象本人或受托人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评估。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4、公示。乡镇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报市民政局审批。

5、审批。市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评估材料进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268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1072元。

经审批的特困人员按自理能力评估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聘请护理员、完善护理服务设施、维持护理服务运转等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既可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给本人,也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受托方服务费用。

 

 

                  德兴市民政局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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