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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生成时间 2018-07-06 08:5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410-2018-207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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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厅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制定了《<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

 

 

           江西省林业厅

2018629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擅自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致使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2.擅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罚款;

3.擅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露天采矿、采石、取土、挖沙、开垦、烧荒、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地下开采活动,致使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价值1000元以下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2.致使价值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罚款;

3.致使价值5000元以上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狩猎、放牧,致使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价值1000元以下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至6000元罚款;

2.致使价值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6000元以上至8000元罚款;

3.致使价值5000元以上的林木种质资源遭受破坏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五十二条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七十六条规定一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在《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赣林法字〔201618号)中进行了规定,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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