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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一起读(二十五)

发布单位
凤凰湖景区管委会 生成时间 2018-06-29 15:58: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550-09-2018-10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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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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