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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生成时间 2018-05-29 16: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606-2018-005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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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 号文印发)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 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司局,主办司局会同协办司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司局应就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征求保密工作部门意见,保密工作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主办部门应将经保密审核的拟公开信息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司局反馈意见;
   (五)对于重要的信息,主办司局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 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 3),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向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申请提供信息,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中国人民银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发〔2016〕17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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