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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7-12-05 16:28: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203-2017-016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德府办字〔2017173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切实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广大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 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尤其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 积极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提升对税法的遵从度, 充分认识做好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性, 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按月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实抓好, 为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 扣缴义务人及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扣缴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等,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实行全员全额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在支付个人收入时 (包括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员工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各项收入) ,无论其月收入是否达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均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就支付给个人的上月收入总额向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 推广个税管理系统。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 是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软件, 做好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的采集工作,将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更新。 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下载地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jxds.gov.cn),下载路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金税三期版。

(四)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申报义务,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评估,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由地税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下期财政拨款, 直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为止。 对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可由地税部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税款的百分之二支付手续费。

三、地税部门要不断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要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沟通和协调, 全力引导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要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 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平台作用,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协作,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努力在全市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2017 11 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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