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法规 ┊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指南 ┊依申请公开 ┊政府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市政府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附加标示的处罚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6-08-24 10: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701-2016-00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执法名称: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附加标示的处罚 

权种类别: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食用林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联系电话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非食用林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质量等级、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林业部门(市县区属地管理)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中共德兴市委、德兴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德兴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办公室